【煽動文字】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判囚提上訴 上訴庭本周四頒布判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3/05 13:09

最後更新: 2024/03/07 17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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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(快必)涉於2020上半年,於不同地方擺街站叫喊口號,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,早前被判監40個月,為回歸後首涉煽動文字罪判刑案。譚早前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,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,上訴庭將於本周四(7日)頒布判決。
 
上訴人譚得志(50歲),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1項控罪成立,被判監共40個月,另罰款5,000元。事發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,譚分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、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等地方犯案。
 
上訴一方早前指出,煽動意圖罪行應由高等法院處理,即使本案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起訴,根據第41條,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,應由陪審團審訊,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。上訴一方又認為控罪亦不合憲,限制言論自由,不符依法規定原則。
 
律政司一方回應指,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,控方毋須證明意圖,並須視乎情況考慮,是否須循公訴程序進行。律政司強調,原審法官已就合憲性議題及涉案煽動文字作詳細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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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